原告熊五星,××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黎飞翔,××族,经商。
被告罗荷花,县××资源局职工。被告黎飞翔、罗荷花系夫妻。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熊五星与被告黎飞翔、罗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五星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四国、被告黎飞翔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荷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五星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妇系朋友关系,被告夫妇因经营宾馆、房地产等生意,多年来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4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第一张借条,双方约定按月息贰分柒计算利息,该笔借款本息被告至今分文未予偿还。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第二张借条,双方约定按月息叁分计算利息,该笔借款被告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并于2016年2月7日将本金200万元付清,被告将借条原件收回,但被告仍拖欠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6年2月7日止期间的利息。2015年元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现金24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第三张借条,双方约定按月息贰分壹计算利息,借期壹年,该笔借款本息被告至今分文未予偿还。原告经多次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偿还本息。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8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8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金24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元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另已偿还本金200万元应偿还从2015年3月25日至2016年2月7日止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黎飞翔口头辩称,2014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48万元属实。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40万元,是将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00万元的借条转换成240万元的借条,原告已将原200万元的借条退还被告。2016年2月7日,被告已经偿还200万元本金,只下欠原告本金88万元及利息,鉴于被告已经投资失败,原告曾经口头承诺放弃利息。
被告罗荷花未答辩。
本案争议焦点: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40万元借条,是否由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00万元的借条转换而成的?还是两笔先后相互独立的借款?
原告熊五星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黎飞翔、罗荷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3、被告三张借条复印件及农行转账回单金额2000000元一张复印件,其中①第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熊五星现金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按月息贰分柒计算利息)借款人:黎飞翔借款日期:2014年9月5日。②第二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熊五星现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按月息叁分计算利息)借款人:黎飞翔罗荷花2014年11月25日【(已收利息写收条给黎结账时凭收条结账)实际已付利息24万元(15.6.19)此段内容为原告所书写】。③第三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熊五星现金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00元)(按月息贰分壹计算月息,借期壹年)借款人:黎飞翔罗荷花借款日期:2015年元月23日。④农行转账回单一张,内容为:时间2014年11月25日,金额2000000元人民币,户名熊五星,账号62×××73,转入户名黎飞翔,账号62×××17等等。开庭时原告当庭提交第一张原件、第二张借条原件复印件、第三张借条原件、农行转账回单一张复印件。欲证明二被告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现金48万元,按月息贰分柒计算利息;于2015年元月23日,向原告借款现金240万元,按月息贰分壹计算利息;2014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现金200万元,按月息叁分计算利息,该笔借款被告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24万元,并于2016年2月7日将本金200万元付清,被告将该借条原件收回。
4、原告与被告黎飞翔互发手机短信信息,其中内容有,
①2016-1-2216:23132××××5888(熊五星)发给138××××4444(黎飞翔)在家等你们夫妇……我家信号不好。在房间电话打不通。你们可直接来小商品市场B4—01。
②2016-2-39:26138××××4444(黎飞翔)发给132××××5888(熊五星)熊总你好!实在是对不起,我这两年生意没有一件做好了的全部属亏本状态。借给别人的钱也没有一笔顺利的收回来,基本成了烂账。还有一件事情别人都不知道的今年在股票里面亏了七佰多万。现在债务压力实在太大。该借的地方全部都借了,现在被高炮的人满街追债。我害了你,也害了我这个家庭。你是我的大恩人,但请你放心我一定会尽力把你的损失降到最低。我的车已被扣,目前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已安排我哥帮我处理相关事宜,并嘱咐把你的放在第一,让你的损失降到最低,本来想见面来跟你说的,感觉没脸见你,也怕被讨债人撞到。
③132××××5888(熊五星)发给138××××4444(黎飞翔)你的算盘打错了……告诉你吧,既然我敢借钱给你就不怕你不还。你的情况我清楚一切了。再说我这把年龄了,你想让我背债过日子门都没有!无论你怎么样,这二天必须还清我亲家的钱。做人要讲良心,免得到时撕破面皮就不好了。
④2016-2-310:28138××××4444(黎飞翔)发给132××××5888(熊五星)事情已经到这个地步,总总是我对不起你,你是我最大的债主,我哥在替我悄悄的变卖资产,除了银行抵押的外,肯定有部分结余,结余的部分优先还给你。除此之外我也实在没有其他活路,对不起!
⑤2016-2-310:49132××××5888(熊五星)发给138××××4444(黎飞翔)你还年轻,更不要害我。再说做人不要绝情。
⑥2016-2-413:52132××××5888(熊五星)发给138××××4444(黎飞翔)你今天必须把我亲家的钱汇给他……我今天已接了他六个电话了。另外,你哥要你迅速联系他。
⑦2016-2-57:16132××××5888(熊五星)发给138××××4444(黎飞翔)今天下午四点左右你约好你老婆和你哥哥和我一起见面。地点你们定好再告诉我,
⑧2016-2-610:20132××××5888(熊五星)发给138××××4444(黎飞翔)你今天无论怎样必须把我亲家的钱汇给他。否则年后不能怪我不讲感情了。做人不要太过份了……如果你非要我不好过我就陪你玩好吧……
⑨2016-2-611:17132××××5888(熊五星)发给138××××4444(黎飞翔)你的本金是488万元,出于朋友帮忙我只要你连本带息付550万元就行。其余的利息我认算了。也只合一分左右。我的底线帮忙最多也只能这样了。这个数字你必须年前付清。特别是我亲家的钱要赶快汇给他。
⑩2016-2-611:56138××××4444(黎飞翔)发给132××××5888(熊五星)熊总,对不起,再次对不起,我害了你,害了我的家人和信任我的亲戚朋友。我现在跟你说什么都没有用了,你对我的恩,我现在用什么都弥补不了您。现在我的情况确实很难,你也知道其实我不想在你面前丧失信誉,再跟你解释多了也没有意思了,我把你的欠款一定会作为最重要的事,现在唯一的办法我只能求我哥其他债不管把您的一定好帮我一把。我一定不是逃避你,主要还有很多债务也逼得很急。以我的能力现在解决不了你的事情了。
?132××××5888(熊五星)发给138××××4444(黎飞翔)我已作了最大让步了,一分的月利息都没合上。借给你的钱大部分都是我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都是要付利息给人家。我最多垫到这个地步了,按你写的借条单利息共150多万元。我只要付利息60万元。垫多了我也拿不出。其它的不多说了……下午迅速办好!年后结账就不是这个数字了,劝你别逼我。
?138××××4444(黎飞翔)发给132××××5888(熊五星)你现在随便怎样对我我都无怨无悔,你都是应该的,只是想请求你放过我的家人,她们是无辜的。现在要是我能拿出这笔款我还要到这个地步吗?我也知道你亲家要钱要得很急。
?132××××5888(熊五星)发给138××××4444(黎飞翔)
你哥哥只同意给我490万元。这样是绝对不行的。我不可能为你背这多利息,再说借条上你老婆也签字了。不是我要为难她……你自己好好想想吧!做人不能太绝情了,你还很年轻,机会很多。不象我老了,跌倒了就爬不起来了。所以不要害我了……首先下午把我亲家的钱汇给他。再次提醒你别逼我!!!
?138××××4444(黎飞翔)发给132××××5888(熊五星)你想怎样对我都是正确的,
?132××××5888(熊五星)发给138××××4444(黎飞翔)闲话不要说了……下午一定要办理好!底线……
?2-613:04138××××4444(黎飞翔)发给132××××5888(熊五星)对不起,下午真的没办法,不能再误你的事
?2-615:17132××××5888(熊五星)发给138××××4444(黎飞翔)你既然选择这样那可以吧……如果你年内没有按我的要求付款那么利息一分钱也不会减少,按借条结算。你这是在欺负我……以为我好欺负是吧……你不要后悔,是你自找的。
?138××××4444(黎飞翔)发给132××××5888(熊五星)利息确实该付,现在真的没办法,债欠多了
?132××××5888(熊五星)发给138××××4444(黎飞翔)
你太狠心了……我咽不下这口气。连别人都在笑话我好欺负
你是想60万的利息不付想付150万的利息
连别人都说550万元太便宜了你。你太不知足了……
证明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至2月6日期间,向被告讨债,截止2016年2月6日前被告欠原告本金488万元,被告在信息中予以认可。
5、原告熊五星银行卡(农行卡62×××73、农行卡62×××12、农商行卡81010000398246920)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原告有足够的资金实力,经常存入或者转出几十万或几百万,多年来曾经大额借款给被告。
在举证期满后,原告补充提供以下新的证据:
6、2015年2月26日,原告用本人手机拍摄的照片,被告的第二张200万元本金借条(2014年11月25日)和第三张240万元本金借条(2015年元月23日)写在同一张通城县红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信纸上的上下面。该证据的来源是,2016年7月初,原告的妻子拿原告手机寻找前年在香港旅游时拍摄的好的照片,要发给其好友时,突然发现了这张照片。证明被告的第二张200万元本金借条(2014年11月25日)和第三张240万元本金借条(2015年元月23日)是先后相互独立的两笔借款,即后来240万元借款非前面200万元借款转换而成的借条。
被告黎飞翔、罗荷花未提供证据。
诉讼中,双方自认被告多年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自认被告的第三张借条借款本金240万元是前二、三年通过转账和支付现金累计形成的。双方自认,2016年2月7日被告支付原告200万元。
经庭审质证,原告证据1,2,被告无异议。原告证据3,被告对第一张借条借款本金48万元无异议,对第三张借条借款本金240万元认为是由第二张借条借款本金借款200万元转换的借条,并不是新的借款,有重复。后来又还款200万元本金。原告证据4,被告对其短信内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只是原告自己的陈述,被告并没有认可于2016年2月6日前向原告借款488万元本金。原告证据5,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证据6,被告认为不是新的证据,无法证明拍摄时间,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1,2,被告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证据3,被告对第一张借条借款本金48万元无异议(2014年9月5日),对第三张借条借款本金240万元(2015年1月23日)真实性无异议,上述两张借条予以认定,对第二张借条借款本金借款200万元,将综合原告以下证据进行认定。原告证据4,被告对其短信内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证据5,从银行进出流水清单可以看出,原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证据6,是原告在举证期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新证据,并在第二次开庭时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假设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40万元借条,是由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00万元的借条转换而成的。从原告证据4中来分析,原告多日来多次在信息中称,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前向原告借款488万元本金等等,相比被告自己认定的债务,一下子多出了本金200万元债务,在被告有条件与原告信息互动情况下,被告在信息中只称对不住原告、应当偿还之类的话,而一直未对多出了本金200万元债务未予否认或者反驳,这不符合一般生活经验、常理和习惯;同时从被告所回原告信息中可以看出,被告此时经济已经相当困难,可以说是负债累累,应该比一般人对多出了本金200万元更加敏感或者反感,而后来于2016年2月7日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时,一般会将债务与原告核实清楚后再偿还债务。从原告证据6中来分析,一般情况下,即使在当日(2015年1月23日)换的借条,被告将第二张借条200万元已经收回,被告才向原告出具第三张借条借款本金240万元,则原告根本无法将被告书写在一张纸上的第二张借条借款本金200万元和第三张借条借款本金借款240万元一起进行拍照,这完全与一般生活经验、规则、常理和交易习惯相悖,则该假设不能成立。
假设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00万元的借条和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40万元借条是两笔先后相互独立的借款。从原告证据4中来分析,原告多日来多次在信息中称,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前向原告借款488万元本金等等,因原告所述信息内容属实,被告才在信息中称对不住原告、应当偿还之类的话予以默认,而无须对债务金额进行否认或者反驳。后来于2016年2月7日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时,也无须将债务与原告核实。更为重要的是,从原告证据6中来分析,则被告同时未偿还第二张借条借款本金200万元和第三张借条借款本金借款240万元情况下,原告才有可能,将被告所书写在一张纸上的第二张借条借款本金200万元和第三张借条借款本金借款240万元于2015年2月26日在一起进行拍照,可以说明拍照时,原告当时同时持有两张借条。
综上原告证据3、4、5、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通过正常的逻辑思维和分析推理,综合认定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00万元的借条和2015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40万元借条是两笔先后相互独立的借款成立。
经举证、质证、认证,及本院调查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夫妇系较好的朋友关系,被告夫妇因经营宾馆、房地产等生意,多年来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4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第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熊五星现金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按月息贰分柒计算利息)借款人:黎飞翔借款日期:2014年9月5日。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通过转账借款现金2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第二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熊五星现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按月息叁分计算利息)借款人:黎飞翔罗荷花2014年11月25日。因前二、三年通过转账和支付现金累计形成后,2015年元月23日通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第三张借款现金240万元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熊五星现金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2400000.00元)(按月息贰分壹计算月息,借期壹年)借款人:黎飞翔罗荷花借款日期:2015年元月23日。后来原告经过多次上门或者电话、短信等方式催讨借款,2016年2月7日被告支付本金200万元及部分利息,原告将被告200万元的第二张借条原件退还被告,余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2014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4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第一张借条,约定按月息贰分柒计算利息,即约定按月利率2.7%承担利息,约定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则未支付借款只能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通过转账借款现金2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第二张借条,约定按月息叁分计算利息,即约定按月利率3%承担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按12个自然月折算月利率3%),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则已支付借款可以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另外,2016年2月7日被告支付200万元本金后,原告已经将该借条原件交还被告,则视为原告自愿放弃该借款后期利息。2015年元月23日通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第三张借款现金240万元借条,约定按月息贰分壹计算利息,即约定按月利率2.1%承担利息,约定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样则未支付借款只能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黎飞翔、罗荷花支付原告熊五星借款288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8万元从2014年9月5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金240万元从2015年元月23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黎飞翔、罗荷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审判长 杜开文
审判员 谢卫东
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
书记员: 娄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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