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义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招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白岽村兰屋。
法定代表人:蓝招衍,总经理。
原告熊义勇与被告福建省招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某农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合同性质、内容说法不一,且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法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点,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为宜。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永××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福建省招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吉平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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