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义勇,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现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红兵,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义勇以与被上诉人向红兵协商达成共识为由,于2018年1月25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熊义勇因与被上诉人向红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义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义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2291元,由上诉人熊义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永清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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