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振华,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满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易县鑫达煤炭经销站。
负责人:程合起,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易县人民法院(2012)易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华锋 代理审判员 段 超 代理审判员 钱 娜
书记员: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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