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平,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成,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飞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若飞,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音,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某与李某某、朱飞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焦某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计2,169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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