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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静与张振国、隆某某隆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某某。
被告:隆某某隆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某某北甫村北3公里。
法定代表人:张振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静与张振国、隆某某隆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焦静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焦静负担。

审判员 赵东胜

书记员: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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