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国市。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焦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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