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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铁某诉河北新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焦铁某
毕健根(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
河北新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孙世瑞
田锦霞

原告焦铁某。
委托代理人毕健根,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车站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世瑞,男。
委托代理人田锦霞,女。
原告焦铁某诉被告河北新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焦铁某于2014年8月6日提起诉讼,已经超出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15日期限,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焦铁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焦铁某于2014年8月6日提起诉讼,已经超出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15日期限,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焦铁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苗照亮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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