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金某
赵立营(河北锐顶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焦金某,浩森装饰材料经销处业主。
委托代理人:赵立营,河北锐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金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金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130元,由原告焦金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焦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金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130元,由原告焦金某负担。
审判长:张宁
书记员: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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