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阿荣旗那吉镇本街。
委托代理人张振吉,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张宇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在齐齐哈尔监狱服刑。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梅担任审判长,法官杨永龙、法官苑海燕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振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庭审在齐齐哈尔监狱进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张宇辉)为原告焦某某出具的还款计划,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出具还款计划后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7,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张宇辉)给付原告焦某某欠款407,000.00元,此款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5.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杨永龙 代理审判员 苑海燕
书记员:陈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