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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焦某某
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委会

原告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均)。
被告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龙保军,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小艳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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