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
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委会
原告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海波,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均)。
被告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龙保军,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以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均)、巴东县绿某某镇手板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小艳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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