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光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882262482Y。
法定代表人盛韶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应招,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支公司对原告焦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焦某的伤情不构成10级伤残,故向本院申请对原告焦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准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郧阳支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元媛
书记员:谢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