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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谷某某、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焦某某
王艳玲(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戴金池(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谷某某
宁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
黄海鑫
张立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张景东

原告焦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艳玲、戴金池,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某某,农民。
被告宁某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平安路2号。
负责人线少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鑫。
被告张立宏,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19号。
负责人刘晓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景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谷某某、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张立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守申

书记员: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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