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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焦某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
郅海涛

原告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宗元,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5027082-7。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郅海涛。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香瑞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郎俊富,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郅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依法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原告焦某某要求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依法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原告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原告焦某某要求被告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香瑞

书记员:张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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