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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教占兴
书记员:郭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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