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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教占兴

书记员:郭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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