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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点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夏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根达,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白长治,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弘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赵克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点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弘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点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焦点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点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任  莹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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