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
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李国(河北智辨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法定代理人:焦志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法定代理人:李雪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焦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4.00元,减半收取2652.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4.00元,减半收取2652.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井泉
书记员: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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