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焦树立、焦秀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树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焦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杨桂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张桂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焦树立、焦秀某、杨桂兰、张桂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臣,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飞机场华锋世纪城一期103号。
负责人:杨宝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焦树立、焦秀某、杨桂兰、张桂荣与被告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焦树立、焦秀某、杨桂兰、张桂荣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树立、焦秀某、杨桂兰、张桂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6.00元,由原告焦树立、焦秀某、杨桂兰、张桂荣负担。

审判员 王子君

书记员: 王秀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