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
杜金匣等人
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张亚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原告焦某某。
被告杜金匣等人(身份信息详见判决书)。
诉讼代表人盛俊乔。
诉讼代表人李晓伟。
第三人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长丰路4号。
法定代表人白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杜金匣等人、第三人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杜金匣等人、第三人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朝
审判员:贾海永
审判员:陈晨
书记员:肖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