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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平山县平山镇郑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焦某某
梁向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平山县平山镇郑家庄村民委员会

原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梁向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平山镇郑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志明,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平山县平山镇郑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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