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文某
靳辉(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
李艳霞
米志强
原告:焦文某。
委托代理人:靳辉,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霞。
被告:米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艳霞、米志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朱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