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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龙,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广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栾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惠军 审 判 员 王 贞 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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