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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建国与石某某高某某留村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某某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高某某留村村委会,住所地石某某高某某留村。法定代表人:成君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亮,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焦建国与石某某高某某留村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焦建国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焦建国负担。

书记员: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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