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
委托代理人解红梅(系上诉人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长青,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市古冶区钢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爱芬。
委托代理人李宝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洪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明。
上诉人焦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0)古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焦某于一审中诉请要求被上诉方给予办理医疗和养老保险,而一审法院根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医疗和养老两项保险要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有据,故一审法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判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陈铁军
审判员 张宝岐
审判员 张国忠
书记员: 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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