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
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安国市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高建彬
之一
原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安国市东关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保衡北大街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安国市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建彬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军
审判员:王梅
审判员:刘文爱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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