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国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焦国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东瀼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铖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巴东县东瀼口镇旧县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东瀼口镇旧县坪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邬开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原告焦国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巴东县东瀼口镇旧县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焦国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国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国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焦国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长 宋骁宇 审判员 石英雄 审判员 刘 念
书记员: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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