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
焦国才
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安某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林树彬(北京锦竹律师事务所)
原告焦某某(系死者焦国彬三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
原告焦国才(系死者焦国彬四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安某某,男,1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东亭镇安家营村210号,身份证号:×××。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5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刘朝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树彬,北京锦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焦某某、焦国才与被告安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焦某某、焦国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焦国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某某、焦国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焦某某、焦国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焦国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焦某某、焦国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焦某某、焦国才负担。
审判长:高贵
书记员: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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