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住宜都市。
被告:焦裕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告:焦裕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忠,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向某某、焦裕春、焦裕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彭拥军 审 判 员 曹光荣 人民陪审员 齐 坤
书记员:龙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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