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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焦会生、焦会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宏广,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会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焦会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原告焦���娥与被告焦会生、焦会平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宏广、被告焦会生、焦会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对焦长顺丧葬费、抚恤金共57008.5元依法进行分割;二、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三人系焦长顺子女。焦长顺于2018年1月26日病逝,身前系原井陉矿务局一矿退休职工。根据国家社保政策焦长顺逝世后,应向其直系亲属发放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于原被告三人对该款项分配意见不一,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抚恤金和丧葬费进行分割。
被告焦会生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父亲生前都是由我赡养老人,原告没有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应该分��。
被告焦会平辩称,我对丧葬费及抚恤金的分割没有意见,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焦长顺与宋素芝共同育有子女三人,即长女焦某某、次女焦会平、长子焦会生。宋素芝于1995年去世,之后焦长顺与高翠英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生活,未生育子女,焦长顺也未与高翠英的子女形成法律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女关系。2016年5月18日,焦长顺与高翠英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18年1月26日焦长顺因病去世,其丧葬事宜由被告焦会生主持办理。焦长顺生前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一矿退休职工,焦长顺去世后,经向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离退休管理中心核实,焦长顺享受社保发放丧葬费6688.5元、一次性抚恤金为50320元,共计57008.5元。该款项已实际发放,并已由被告焦会生支取。
另查明,焦某某于2018年7月27日因共有纠纷将焦会平、焦会生起诉至本院,2018年8月13日焦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焦会平、焦会生的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冀0107民初49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诉。2018年9月5日,原告焦某某再次以共有纠纷为由将被告焦会平、焦会生起诉至本院,请求对焦长顺的丧葬费、抚恤金共57008.5元依法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丧葬费是国家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用于安葬死者的花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焦长顺病故后的丧葬事宜由被告焦会生主持办理,且双方均未对丧葬费的数额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确认丧葬费6688.5元归被告焦会生所有。抚恤金是国家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给予死者近亲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性质,不属于死者遗产,而应将其归为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可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并考虑共有人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对死者生前照顾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本案中,焦长顺生前多随被告焦会生生活,在焦长顺生病住院期间被告焦会生为父亲焦长顺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焦长顺去世后由焦会生全权办理丧葬事宜,可以确定被告焦会生相较于原告焦某某与第二被告焦会平对焦长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因此在分割抚恤金时应予以照顾适当多分,被告焦会生分得的抚恤金为25160元,原告焦某某与第二被告焦会平各分得抚恤金12580元。因该款项已经由被告焦会生全部支取,故焦会生应向原告焦某某与第二被告焦会平给付该二人应分得的款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焦长顺的丧葬费6688.5元归被告焦会生所有;
二、焦长顺的抚恤金50320元,原告焦某某及被告焦会平各分得12580元,被告焦会生分得2516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焦会生给付原告焦某某及被告焦会平所分得的抚恤金各12580元;
四、驳回原告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计608元,原告焦某某、被告焦会平各负担152元,被告焦会生负担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志军

书记员: 贾晓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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