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人身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晓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17时许,在广平县十里铺乡贾庄村北边桥上,焦某某因琐事用鞋殴打焦和平(焦某某)头部,造成原告受伤。广平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17日出具广公(十)行罚决字[2016]0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焦某某行政拘留三日。事发后,原告在广平县中医医院检查共花去443元,后转入广平县人民医院治疗8天花费4145.76元,被诊断为外伤性头痛综合征,头枕部皮下面肿,颈部皮下软组织损伤,胸部软组织损伤,左上眼睑部皮肤挫伤。原告系交通运输业。
上述事实有广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病历、收费清单一份、医疗费票据三张、诊断证明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张磊磊因琐事殴打原告李增艮致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对原告损失应予赔偿。1、对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费4588.76元,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对于原告诉求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原告住院天数,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伙食补助费为400元(8天×50元/天)。3、对于原告诉求营养费,结合原告住院天数,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营养费为240元(8天×30元/天)。4、对于原告诉求误工费,原告焦某某系农村居民,结婚法律规定和伤情,按照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收入标准计算,故本院支持原告误工费为1327元(60548元/年÷365天×8天),5、对于原告诉求护理费,结合原告住院天数,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护理费为482元(21987元/年÷365天×8天)。6、对于原告诉求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原告共计损失7037.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焦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7037.76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振斌 审 判 员 王福民 人民陪审员 白桂花
书记员:常佳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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