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
焦浪洲
李木相(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
焦某某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山县供电公司
王桂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
原告:焦某某,男,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告:焦浪洲,男,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相,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山县供电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265号。
法定代表人:余柒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焦浪洲、焦某某、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通山县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焦某某负担。
审判长:毛岩
书记员:郑竹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