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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张明华、丁秀明、上海蓓奕化工有限公司、韩冬、张丁丁、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焦某某、担保人严俊、焦点以其三人共同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焦某某、担保人严俊、焦点三人共同所有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116、118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银行存款43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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