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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勇,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焦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的银行存款或公积金账户余额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50000元的等价值财产。申请人焦某某自愿以其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某的银行存款或公积金账户余额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50000元的等价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焦某某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存款200000元(存单账号:81×××48);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儒文

书记员: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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