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胜刚,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高寨镇大许孝子村。身份证号:1309301983********。被申请人:焦作市中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561048258L。法定代表人:毋立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胜刚与被告焦作市中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冀0930民初78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中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王胜刚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胜刚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焦作市中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和群
书记员:闫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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