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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付印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付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邱县。。
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邱县。。

原告焦付印与被告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付印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秀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付印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500元,共计11500元,起诉后产生的利息依约定直至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0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分。自借款至今被告只向原告支付过部分利息,本金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
2014年3月20日被告出具的借款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且欠条上约定利息是月息一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于某某向原告焦付印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内容为:“证明今借到焦付印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月息1分于某某2014.3.20”。于某某在借据上签名并按手印。被告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偿还了之前的利息,并由原告本人在欠条上注明。后又于2016年3月20号还清了之前的利息。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3月20日所签订的借款借据,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应依约履行。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付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分计算);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杰

书记员:武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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