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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李某某、齐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齐某平。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齐某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淑英、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某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李某某分六次从原告焦某某处借款339万元,其中2013年12月12日借款借据载明:借条,收焦某某现金900000元整,大写玖拾万元整,李某某;2013年12月13日借据载明:今借焦某某叁拾玖万元整,小写390000元,李某某;2013年12月15日借据载明:今借到焦某某叁拾万元整,李某某;2013年12月16日借据载明:今借到焦某某壹百万元整,李某某;2013年12月25日借据载明:今借到焦某某贰拾万元整,李某某;2013年12月27日借据载明:今借焦某某陆拾万元整,李某某。以上六笔借款原告焦某某通过转账方式转到被告李某某的银行卡上,后被告李某某未偿还借款,原告焦某某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李某某与齐某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被告李某某写下的六份借据,被告李某某和齐某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为原告焦某某出具了有借款人李某某亲笔签名的借据,也认可该款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上,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李某某辩称借条上除了签名和落款时间是自己书写,其他的字不是自己所写,并称六笔借款自己没花,自己的银行卡和u盾由原告焦某某和案外人唐埔拿着,该款是焦某某从自己(李某某)的账户转给了唐埔,实际是唐埔所借,并提交了唐埔的一份证言。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首先将该款出借给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也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至于该款后又转给谁名下及实际由谁使用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某某辩称自己与妻子齐某平已离婚并提交了安国市小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离婚协议书,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安国市小营村委会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齐某平应与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齐某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焦某某欠款33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0元由被告李某某、齐某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冬梅 代理审判员  丁凤玲 人民陪审员  张昕旺

书记员: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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