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
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平山县城转盘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杰,站长。
被告:
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城转盘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亚某与被告
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亚某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亚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亚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江
书记员: 樊晓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