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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亚某与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
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平山县城转盘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杰,站长。
被告:
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城转盘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亚某与被告
平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平山县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亚某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亚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焦亚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江

书记员: 樊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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