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某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袁如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石某坤、袁如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焦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石某坤、袁如月名下33000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焦某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石某坤、袁如月名下33000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焦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亮亮
书记员:薛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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