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焦世达与吴志军、佳木斯市佳运公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焦世达,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桂生,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志军,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波,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佳运公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林海路。
法定代表人:贾思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风,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焦世达与被告吴志军、佳木斯市佳运公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世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桂生、被告吴志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波、被告佳木斯市佳运公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世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3日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协议并返还包车保证金六万元:2、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出租汽车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自2017年3月4日至2022年8月3日,承包费用为每日195元,于当日向被告吴志军支付保证金60000元。原告承包期间,由于私家车逐年增多,出租车行业效益下滑明显,现同行标准降至150元左右,原告已无力交纳承包费195元,该合同已显失公平。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降低承包费未果,现故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处。
被告吴志军答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协议为合法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法定解除的条件,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佳运公司答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出租人是车辆所有人吴志军,承租人是原告,被告只是对出租车辆代为管理。原告每天交付的租赁费(承包费)195元是给出租车所有权人吴志军,被告没有赚取任何承包费差价。被告的合同权利也就是每月收取吴志军管理费用150元。出租车所有权人吴志军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也无法变更合同。2017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每日195元承包费并不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3月3日,焦世达与吴志军签订《出租汽车承包协议》,甲方吴志军、乙方焦世达。协议主要内容,吴志军提供出租车(牌照号:黑D×××××)保证证件齐全,正常运营中;包车时间2017年3月4日至2022年8月3日止,乙方每日交给甲方195元承包费用;承包期内双方不得私自涨价、降价;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包车保证金60000元,承包期满后,乙方无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并与甲方无债权、债务的,甲方在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全部保证金。
另查明,涉案车辆现在原告处,符合营运条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租汽车承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被告吴志军亦未违反合同的约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焦世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焦世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晨阳

书记员: 李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