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易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
刘居胜(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石首市供电公司
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童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飞,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居胜,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石首市供电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绣林大道。
负责人曾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石首市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石首市供电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32元,由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石首市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石首市供电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32元,由原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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