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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荣彬与冯某某、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烟荣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大专文化,住河北省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48107-X)。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华泽路11号纸业研发综合楼一层东。
负责人:麻世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善矗,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少波,邢台市桥西法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93号。
负责人:张根群,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书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薛江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657317X2)。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厦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1单元11层1103号。
负责人:李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建彪,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总队衡大支队。
住所地:衡水市北环西路945号。
负责人:马泽强,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杜丰,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廊大路东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荣彬与被告冯某某、任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薛江涛、陈俊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总队衡大支队、李明、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明、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荣彬撤回对被告李明、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的起诉。

审判员  焦春爱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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