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浩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13号市长大厦710室。
法定代表人:张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浩、张轶能,烟台浩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浩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浩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浩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浩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海涛
书记员: 孙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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