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生平,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月娥,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知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通过国内邮政快递向张某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通知其于2014年7月2日9:15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述特快专递已于2014年6月12日投递并由张某签收。7月2日庭审时,张某未到庭。
本院认为,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茂仁 代理审判员 曹美娟 代理审判员 宋 峰
书记员: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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