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城县双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古城路北侧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霞,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与被告容城县双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兵,被告双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三环公司享有第133629号“三环”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锁(第21类)。1999年1月,“三环”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被评为“中华老字号”。
2012年11月15日,三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兵、秦晓娟与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来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古城路北侧双某商厦二楼柜台处(门头为双某商厦),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委托代理人秦晓娟购买三环牌铁锁执行标准QB1918-93,NO.365,SIZE:50mm铁锁一把,并取得收据一张及随机打印小票一张,由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封存后交由委托代理人李庆兵进行保管。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委托代理人李庆兵对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并取得照片一张。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就上述事实出具了(2012)栖证民字第1383号《公证书》。三环公司向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支付公证费500元。后经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鉴别证明,证明上述从双某公司购入铁锁为假冒三环锁具商标产品。
本院认为,三环公司是第133629号“三环”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容城县双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害三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三环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容城县双某商贸有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以及三环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金额以2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容城县双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的商品;
二、容城县双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容城县双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9元;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 勤 代理审判员 李晓东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书记员:马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