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灵璧县**镇**村支部书记,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54********,汉族,初中文化,原灵璧县**镇**村支部副书记,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1月21日、3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2月17日、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在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分别任原灵璧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期间,灵璧县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在原**镇**村会计朱某乙(于2015年7月7日死亡)家中,被告人徐某某以原**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某(于1998年死亡)曾借其6万元未归还为由,便指使被告人朱某甲与朱某乙编造该款项用于**小学校舍建设等虚假材料,上报骗取国家相关款项人民币6万元。在款项下发至被告人徐某某个人账户后,徐某某将其用于个支出。
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12月19日自行到杨疃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财物人民币6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活动而予以帮助,二人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对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立彬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朱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在灵璧县**镇**村家中。
2.公安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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