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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4********,汉族,大学文化,安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设计人员,山东省高密市人,住合肥市**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0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辽宁省葫芦岛市人,住合肥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被告人周某某、冷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安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设计人员,为安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计电力工程施工图纸。被告人冷某某帮助被告人周某某将设计的图纸拿到**公司审核、加盖出图专用章。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冷某某为便于图纸审核、盖章,二人经商议后,周某某安排冷某某伪造了**公司的“安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的印章各一枚,后二人将伪造的出图专用章使用在灵壁县**小区、合肥市**、合肥市**小区的电力工程图纸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冷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冷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对二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立彬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合肥市**区**小区家中,被告人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区**路**栋**室。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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