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灵某某鼎强预搅拌混凝土搅拌站诉刘水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灵某某鼎强预搅拌混凝土搅拌站
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王进民
刘水戌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胡兰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搅拌混凝土搅拌站。
法定代表人:付珍平,该搅拌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进民,该搅拌站副经理。
被告:刘水戌,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兰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搅拌混凝土搅拌站诉被告刘水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搅拌混凝土搅拌站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水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搅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搅拌混凝土搅拌站撤回对被告刘水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2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搅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搅拌混凝土搅拌站撤回对被告刘水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吕书香
审判员:侯晓莉

书记员:唐珍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