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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某某鼎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与孙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灵某某正南路西托段。
负责人:付珍平,该搅拌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灵,男,该搅拌站业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灵某某鼎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与孙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计1322.5元,由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刘梅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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