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灵某某正南路西托段。
负责人:付珍平,该搅拌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灵,男,该搅拌站业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灵某某鼎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与孙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计1322.5元,由原告灵某某鼎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刘梅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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