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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某某陈某某水泉村第二生产小队与杜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灵某某陈某某水泉村第二生产小队,住所地灵某某陈某某水泉村。
负责人:贾二拴,该小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生,该小队会计
委托代理人:曹玉山,石家庄市灵某某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灵某某陈某某水泉村第二生产小队与被告杜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灵某某陈某某水泉村第二生产小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某某陈某某水泉村第二生产小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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