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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某某陈某某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诉陈来付、栗某某、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灵某某陈某某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
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陈来付
栗某某
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灵某某陈某某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花杰,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来付,男,汉族。
被告栗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原告灵某某陈某某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被告陈来付、栗某某、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前经本院(2014)灵民陈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某某、栗某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石民二终字第01482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灵某某陈某某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陈花杰及委托代理人王卫国、被告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艳敏、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来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共33户。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与陈某某于2008年签订的承包小东岸板栗树和北沟板栗树合同,没有经过第三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其中有23户户主联名名单证实不知情。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与23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包,违背公开竞标、竞价原则,应属无效。
被告陈来付、栗某某时任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会计与陈某某签订合同,属职务行为,原告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诉陈来付、栗某某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9月18日签订的承包小东岸板栗树和北沟板栗树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对陈来付、栗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共33户。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与陈某某于2008年签订的承包小东岸板栗树和北沟板栗树合同,没有经过第三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其中有23户户主联名名单证实不知情。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与23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包,违背公开竞标、竞价原则,应属无效。
被告陈来付、栗某某时任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会计与陈某某签订合同,属职务行为,原告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诉陈来付、栗某某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9月18日签订的承包小东岸板栗树和北沟板栗树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南沟村第三村民小组对陈来付、栗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玉敏
审判员:康静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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